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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28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288號

聲請人
蔡如君
代理人
楊思文
原告
華采國際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原名:達寶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閔龍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朝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言謙
被告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訴訟代理人
許明宗
被告
林宥辰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聲請人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為執行標的抵押債權人,為執行債權人之一,與本件訴訟之結果具利害關係,為輔助被告必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等語。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執字第33482 號強制執行事件案卷,可知聲請人確為抵押權人之一,亦為執行債權人,且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參加本件訴訟,兩造對此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55頁),故本院審酌上情認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之參加訴訟。

三、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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