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珍梅(即林勝吉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越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2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