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5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533號
- 原告
- 邱福棟
- 被告
- 林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民國105 年1 月10日至同年2 月6 日應分擔之合夥事業費用,被告以合夥關係不存在而為抗辯,是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95 號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該案判決後經當事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上字第1299號案件審理中,故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