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9號
- 原告
- 曾美桂
- 被告
- 成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惟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未記載足資特定被告成景仁身分之年籍資料,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足資特定被告成景仁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並補正起訴狀所載之本票影本或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