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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聲字第23號

聲請退還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聲字第23號

抗告人
陳建利
代理人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聲字第2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退還裁判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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