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48號
聲 請 人即
- 原告
- 吳振光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相 對 人即
- 被告
- 黃暄䋚(更名前:黃春蘭、黃雅婕)
- 訴訟代理人
- 徐孟琪律師、黃靖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支票債權不存在。」應更正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對原告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正,應屬有據,茲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