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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48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48號

聲 請 人即

原告
吳振光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相 對 人即
被告
黃暄䋚(更名前:黃春蘭、黃雅婕)
訴訟代理人
徐孟琪律師、黃靖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支票債權不存在。」應更正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對原告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正,應屬有據,茲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4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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