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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01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李建忠

上訴人
即被告
郭秀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童淑月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01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