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聲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聲字第23號
- 抗告人
- 陳建利
- 代理人
-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聲字第23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