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3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312號
106年度士簡字第4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俊國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1萬2,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