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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9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曹皓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98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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