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19號
- 上訴人
- 李瑞香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瑞敏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1,1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