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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69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6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美容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雅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2,350 元(人民幣3 萬元,依107 年5 月30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4.745為計算),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5 元,上訴人僅繳納1,995元,尚應補繳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69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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