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聲字第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37號
- 聲請人
- 王元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荷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103年度士訴字第7號即原103年度士簡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一○三年度士簡更(一)字第三號案件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一0三年九月十七日及本院一0三年度士訴字第七號案件於一0四年一月五日、一0五年六月十五日等歷次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荷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就鈞院103 年度士訴字第7 號案件(原103 年度士簡更(一)字第3 號改分),現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為上開案件訴訟上需要,爰聲請交付上開案件事件歷次言詞辯論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第2 項本文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