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5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5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孟祥潔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詹明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價額為13萬7566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