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54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5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孟祥潔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詹明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價額為13萬7566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542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