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簡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隆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