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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簡字第2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建忠

上訴人
即原告
謝隆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勞簡字第2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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