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1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1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建中
郭協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毓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9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