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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19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1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建中

      郭協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毓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9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19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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