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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5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54號

抗告人
周鴻騰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本院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5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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