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54號
- 抗告人
- 周鴻騰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本院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54號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本院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