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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95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95號

原告
信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發
被告
黃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不存在,業經被告於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2號事件中自承,並經該案判決在案,從而,原告為被告及其眷屬墊付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雇主保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自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原告為其給付之民國100 年5 月至102 年12月勞工保險費雇主墊付保費新臺幣(下同)8 萬6468元、全民健康保險費雇主墊付保費7 萬2688元、勞工退休金雇主墊付費用8 萬4112元,合計24萬3268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4萬32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後段定有明文。是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者,就該法律關係即有既判力,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所謂同一事件,係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原告前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非原告公司員工,訴請被告給付原告為被告及其眷屬墊付之100 年間勞保費2萬4168元、健保費3 萬4480元、勞工退休金提繳2 萬896 元、101 年間勞保費4 萬1208元、健保費5 萬1720元、勞工退休金提繳3 萬1608元、102 年間勞保費4 萬3608元、健保費4 萬9680元、勞工退休金提繳3 萬1608元,合計32萬8976元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1% 計算之利息。該案經本院以106 年度士勞簡字第23號受理,並於106 年7 月27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嗣經上訴後為本院106 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事件,復經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此有判決在卷可稽,並經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從而,該案既判力所及範圍,即為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00 年至102 年之勞保費用、健保費用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等款項,且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即106 年7 月27日前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為既判力所及,不得更為起訴。

㈡原告本件起訴所據之原因事實則為兩造間不存在僱傭關係,被告雖已返還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勞工自負額款項及利息合計9 萬846 元,然未返還上開保險費用雇主負擔部分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款項,爰請求被告返還原告為其墊付自100 年5 月起至102 年12月止之勞工保險費雇主負擔費用8 萬6468元、全民健康保險費雇主負擔費用7 萬2688元、勞工退休金提繳8 萬4112元,其請求權基礎亦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原告並具狀自承其於本院106 年度士勞簡字第23號一案之請求金額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勞工負擔保費及雇主負擔保費、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嗣因該案上訴後,被告同意返還上開保險之勞工自負額及利息,原告乃撤回上訴,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金額為上開期間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雇主負擔保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款項等語;從而,本件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均與本院106 年度士勞簡字第23號一案相同,已為該案既判力所及,原告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之事實亦發生於本院106 年度士勞簡字第23號一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依上開說明,此項攻擊防禦方法亦已為既判力所及。

㈢綜上,原告於本件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均顯為本院106 年度士勞簡字第23號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

四、從而,原告就已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復提起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依前揭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後段、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9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