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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646號

給付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46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鄞山寺
法定代理人
練瑞銘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江欽思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64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分配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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