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6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46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鄞山寺
- 法定代理人
- 練瑞銘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中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江欽思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