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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668號

給付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江崇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鄞山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66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分配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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