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勞簡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勞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欽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鄞山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