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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聲字第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聲字第3號

聲請人
蕭景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沛琦即簡麗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 年度士小字第887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0九年度士小字第八八七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五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訴訟代理人有不當言行,為維護權益,請求裁定准予交付本院109 年度士小字第887號事件於民國109 年5 月6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第2 項本文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