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168號

原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訴訟代理人
黃正煌
被告
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11日向訴外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惟其自94年4 月11日起即逾期未繳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嗣陽信銀行於96年7 月3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影本、催收放款主檔資料、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33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6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