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54號
- 聲請人
-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約有
(即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龍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2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4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為聲請人已提起上訴(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02 號),且於上訴程序中受命法官要求其提出錄音光碟譯文,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09 年3 月4 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士簡字第286 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為明瞭開庭內容及提供譯文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109 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