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重訴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重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益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立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06,931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2,206,931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1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