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年度士調字第3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士調字第356號
- 聲請人
- 李嘉樺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雪娥之繼承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補正被繼承人陳雪娥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足資特定所指之被告之人為何人,且依所指之被告提出最新之起訴狀正本,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