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313號
- 原告
- 黃典隆
- 被告
- 最高行政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鴻
- 被告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侯東昇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姓名「黃典龍」記載,應更正為「黃典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