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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9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張郁玲
被告
詹芊樺

陳聖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5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6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94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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