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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聲字第9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莊明達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吳則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周蓓琳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聲字第93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