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943號
- 原告
- 張郁玲
- 被告
- 詹芊樺
陳聖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5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6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