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聲字第93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吳則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周蓓琳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士簡聲字第9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周蓓琳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