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624號
- 原告
- 葛雪美
- 被告
- 周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0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