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10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曾彥瑜
- 被告
- 李名城(即翔城室內設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移送前來(114年度北小字第135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683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683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69,683元 自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