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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10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曾彥瑜
被告
李名城(即翔城室內設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移送前來(114年度北小字第135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683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683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69,683元 自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1103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