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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聲字第8號

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葛名翔

聲請人
即原告
張璨麟
相對人
即被告
陳濰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必以法院有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繫屬為前提。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票字第3117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固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裁定核閱無訛。惟聲請意旨未敘明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案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後,本院民事執行處無兩造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兩造既無執行事件繫屬本院,聲請人即無得聲請停止之執行程序可言,是本件聲請,應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聲字第8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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