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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司聲字第24號

聲請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聲請人
吳兆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秋霖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士簡字第342號民事判決,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816號提存擔保金新臺幣(下同)185萬5200元免為假執行。現因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依106年度存字第816號提存擔保金185萬5200元免為假執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訛,惟系爭提存款經本院執行處113年11月5日士院鳴110司執祥字第55019號函辦理支付收取,系爭提存款經本院提存所於113年12月4日(113)取字第0000-0000號函轉入本院執行處110司執祥字第55019號專款作業,此有上開函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發還提存款有價證券及其他通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收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湖分行提存金全部提領利息計算表附於本院113度取字第1072號可稽。是以,本件106年度存字第816號經本院110司執祥字第55019號強制執行後,已無提存擔保金,聲請人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司聲字第2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返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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