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張璨麟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陳濰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必以法院有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繫屬為前提。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票字第3117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固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裁定核閱無訛。惟聲請意旨未敘明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案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後,本院民事執行處無兩造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兩造既無執行事件繫屬本院,聲請人即無得聲請停止之執行程序可言,是本件聲請,應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