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5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594號
- 原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原名周武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真正住居處所,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
三、應詳述起訴事實,及請求之理由,並提出證據原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59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原名周武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真正住居處所,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
三、應詳述起訴事實,及請求之理由,並提出證據原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