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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321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3211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捌仟壹佰肆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伍萬柒仟壹佰肆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321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