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32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3211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捌仟壹佰肆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伍萬柒仟壹佰肆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