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2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282號
- 上訴人
- 乙○○
- 即被告
- 潘勇三
- 即被告
- 潘建華
- 即被告
- 王根基
- 即被告
- 王明發
- 被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103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