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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28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282號

上訴人
乙○○
即被告
潘勇三
即被告
潘建華
即被告
王根基
即被告
王明發
被上訴人
甲○○
即原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103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282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