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樓
- 被上訴人
- 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入會費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貳仟,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