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入會費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樓 被上訴人 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入會費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貳仟,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