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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45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453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被上訴人
乙○○
即原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80,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蔡文育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453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