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蘇嫊娟

原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即張美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萬7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前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 千元,尚應補繳770元。

三、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