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7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大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9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