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即張美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萬7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前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 千元,尚應補繳770元。
三、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