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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94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949號

上訴人
大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蔡文育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949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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