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9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949號
- 上訴人
- 大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毓桓律師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