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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蘇嫊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62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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