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7、28、30樓
- 7、28、3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