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19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1933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