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62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士簡字第1621號
- 原告
- 青山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銓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8年12月14日下午3 時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蘇智源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陸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8年3 月31日出售三氯松產品1980公斤予被告,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316,800 元,並由被告公司之股東楊素娥開立支票2 紙,支付上開貨款。詎事後向付款人為票據提示,竟遭退票而未獲給付,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原告檢具前述證物,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各1 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